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0-02-10 14:10
市局各分局: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总量替代指标数据库台帐
各分局要认真统计2017年1月1日以后企事业单位通过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或关停可形成的年排放削减量,建立总量替代指标数据库台帐(附件2),数据库台帐分区市统计、管理并实时更新。对拟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提供政府下达的关停及证明文件),可纳入数据库管理,企业彻底关停后方可调剂使用其可替代总量指标。
二、规范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办法和审核程序
对2017年1月1日以后通过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或关停形成的年排放削减量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关停的企业事业单位优先采用环境统计数据,无环境统计数据的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核算;通过新上设施或者项目治理形成的减排量按照排污许可计算方法进行核算,计入可替代总量指标,且优先保障企业自身生产。
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达标的区市,相关污染物进行等量替代,不达标区市,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越低排放标准的进行等量替代)。上一年度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超标的区市,实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倍削减替代。
由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由分局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由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由分局出具初审意见,市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分局提供总量初审建议,市局出具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初审意见(审查报告、总量确认书、替代削减方案等)。
三、建立企业总量档案
关停企事业单位需要提供政府下达的关停文件(自然关停的企业需要提供水、供电或监察记录等其他可证明材料),工程治理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环评审批文件或验收文件;每个企业提供削减量核算方法说明(包括计算方法、过程、依据),所有材料以电子版方式报送,形成一企一档。
四、数据库动态管理
总量替代指标数据库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每月5日前报送总量替代指标数据库台帐(附总量审核意见书)。无可调剂使用削减量的企事业单位及时从数据库中剔除。
五、上报时间
总量替代指标数据库台帐及企事业总量档案于3月10日前上报。
联系人及电话: 陈政 5230326
邮箱:whhbjwrwpfzlkzk@wh.shandong.cn
附件:1_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1).pdf
2. ** 区(市)总量替代指标数据库台帐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5日
附件2
** 区(市)总量指标替代数据库台帐
企业 名称 | 原有总量(单位:吨) | 可替代总量来源 | 可替代总量(单位:吨) | 已替代总量指标(单位:吨) | 替代企业名称 | 剩余可替代总量指标(单位:吨) | ||||||||||||
SO2 | NOX | 颗粒物 | VOCS | SO2 | NOX | 颗粒物 | VOCS | SO2 | NOX | 颗粒物 | VOCS | SO2 | NOX | 颗粒物 | VOCS | |||
备注:1.原有总量指标为为企业环境统计排放量或按照有关方法计算的实际排放量。
2.可替代总量来源填报关停、治理、拟替代等类别。
3.可替代总量指标为可用于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放量。
政策解读:《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