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0-05-19 08:36

各分局:

现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环函〔2020〕15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分局要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开展审核相关工作,1年内完成本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二、各分局要督促列入名单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者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各分局应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各分局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企业信息公开情况及清洁生产效果等情况进行预评估审核,将符合评估验收条件的,向市局提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申请材料,市局将于每季度末统一组织清洁生产专家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组织评估验收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各分局要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过程督导和结果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提升,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对未按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

五、各分局要严格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6〕793号)要求,按季度报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情况。

六、按照《威海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全市应实行强制清洁生产的工业企业中,达到I级(国际领先水平)和II级(国内先进水平)清洁生产水平的工业企业数量占比达到25%,各分局在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时,应积极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联系人:邹意龙   联系电话:5201070

附件:关于下达2020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环函〔2020〕152号)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9日

下达2020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pdf

《关于转发省生态环境厅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