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威海市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0-09-24 11:21

一、主要依据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产业聚集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自贸区、示范区、保税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各类区域。

三、评估主体

各类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是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具体实施主体。

    四、主要任务

一是2020年10月15日前确定本区域内实施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经济功能区并通知相关实施主体开展区域评估

二是2021年6月30日前各经济功能区实施主体应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应自行或委托有技术能力的单位参照有关技术导则进行评估评审,编制区域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区及各分局收到区域化生态环境评估报告后,应按照功能区批准权限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相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要将区域评估成果于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是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实行环境影响区域化评估后,对入驻该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已公开的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成果,但对于有特殊要求或不满足技术导则要求的,要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等工作。

原文:关于印发《威海市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威环发[202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