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1-04-08 13:51
各分局: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环字〔2021〕75号,附件1)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依法依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分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通过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在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在1年内完成本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督促企业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二、按计划组织评估验收。各分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年度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按计划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同时填报《2021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安排表》(附件2),表格加盖公章后于4月28日前报市局生态保护与监测科。评估验收情况,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相关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三、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各分局要每月调度辖区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协助企业对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填报《2021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度表》(附件3),于每月28日前报送市局生态保护与监测科。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分局要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过程督导和结果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提升,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对未按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
联系人:任雨晴(5201070)
邮箱:whhbjstbhyhjjck@wh.shandong.cn
附件:1.关于下达2021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环字〔2021〕75号)
2.2021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安排表
3.2021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度表
附件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PDF
附件2:2021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安排表.docx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