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环翠)字〔2022〕第8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2-09-14 08:5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环罚环翠字〔2022〕第8

 

环翠区叶庭木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2MA3JLG753K

经营者刘业挺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江疃村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267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证照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96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环翠字〔2022〕第8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28-2号)

3、《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罚环翠字〔2022〕第8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28-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31250.0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