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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2-09-15 17:1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高区)字〔2022〕第15-2号
孙行波: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220号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9日对你单位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高区)字〔2022〕第15-2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高区)〔2022〕第15-3号)
3.《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听告(高区)字〔2022〕第15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高区)〔2022〕第15-4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土壤污染防治类”第17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零陆元整(¥640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