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环翠)字〔2022〕第12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2-09-23 14:0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环罚环翠字〔2022〕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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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杰民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昆仑路37号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2719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照复印件及委托书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914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环翠字〔2022〕第12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212-2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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