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环翠)字〔2022〕第11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2-09-23 14:0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环罚环翠字〔2022〕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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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成民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昌华路287号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275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照复印件及委托书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913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环翠字〔2022〕第11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211-2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叁拾捌元整¥7338.00元),并责令停止建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