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环评审批公示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关于拟作出威海市中医院DSA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03-15 09:0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关于拟作出威海市中医院DSA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项目名称:

DSA装置应用项目


















建设地点:

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 29 号,总院区外科楼二区一楼东侧


















建设单位:

威海市中医院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山东益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29号,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在总院区外科楼二区一楼东侧建设一处DSA工作场所,主要包括DSA介入室、控制室、设备间、无菌物品间、污物清洗间、污物暂存间、缓冲间、更衣室及休息间等,购置1台Artis zee III ceiling型DSA装置,安装于DSA介入室内,最大管电压为125kV,最大管电流为1000mA,用于开展介入诊断,核技术利用类型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项目总投资105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后,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我分局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建设该项目。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主要环境影响有:DSA装置开机后产生X射线,对周围环境产生辐射影响。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操作规程、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等,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二)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1.落实DSA机房实体屏蔽措施,确保机房墙体及防护门、观察窗外关注点处的剂量率不大于2.5μSv/h;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的相关要求。2.DSA装置需配备防护吊屏和床侧防护帘;机房门外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机房门上方应有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且工作状态指示灯与防护门能有效联动;平开机房门应有自动闭门装置;推拉式机房门应设有曝光时关闭机房门的管理措施;电动推拉门设置防夹装置;DSA机房设置观察窗、对讲装置等安全与防护措施;工作人员按要求配备防护用品,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年有效剂量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相关要求。3.落实DSA使用登记制度,建立使用台账。做好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的维护、维修,并建立维修、维护档案,确保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安全有效。4.完善辐射监测方案,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监测数据。5.开展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的年度评估,每年1月31日前向威海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年度评估报告。(三)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四)制定并定期修订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生态环境、公安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听证权利告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要求,经审查,我分局对威海市中医院DSA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3月15日-20233月21日(5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0631-5277022 通讯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5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    编:26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