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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12-04 10:5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文登)〔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东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韵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MA3D3N2307
地址:威海市南海新区龙泰西路58号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原1-1#危险废物贮存库(顶棚整体缺失)内南侧露天堆放了大量吨包包装的山东亘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过滤残渣(危废代码:772-006-49);东北角露天堆放有大量沾染危险废物的泥土;单效蒸发装置南侧铁皮围挡处露天堆放大量次生危险废物——吨包,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9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所处位置;(2)检查当日现场情况:现场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3)现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2.证据材料:2024年9月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基本情况;(2)你单位环评及验收情况;(3)原1-1#危险废物贮存库及单效蒸发装置南侧均不具备危废贮存能力;(4)厂区内贮存危废的来源及堆存时间。
3.证据材料:2024年9月4日提取的薛韵海身份证复印件,山东东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单位:山东东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1)你单位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薛韵海身份信息。
4.证据材料:2024年9月4日提取的单位规模证明、员工花名册、纳税申报表,提供单位:山东东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5.证据材料:2024年9月4日提取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提供单位:山东东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堆存的危险废物过滤残渣(危废代码:772-006-49)来源为山东亘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2024年9月23日调取的书证,提供单位:山东东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已将危废过滤残渣转移至公司稳固化车间,污染土一部分进入焚烧车间,一部分进入填埋车间,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文登)〔2024〕1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9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
专项处罚裁量表违法事实:你单位贮存场所未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5);混合物数量:现场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该项因子不选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
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改正,对原1-1#危险废物贮存库和单效蒸发装置南侧铁皮围挡处露天存放危险废物进行了清理(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 次以上(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296875.00),无违法所得不予没收。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