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南海)字〔2023〕第5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3-12 14:4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南海字〔20235

山东东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MA3D3N2307

法定代表人:薛韵海

地址威海市南海新区龙泰西路58号

邮政编码:2644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污水处理站南侧外雨水排放口和填埋场外东南雨水排放口在雨天情况下有少量水外排且现场能闻到有一定异味。我局委托山东佳诺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公司两处雨水排放口外排水进行了现场取样。经现场调查了解,2023年12月11日降雨期间,你公司未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

2023年12月16日,山东佳诺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佳诺检WD2323121103A),我分局于当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送达。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厂区污水处理站外南侧雨水排放口和填埋场外东南雨水排放口COD等特征污染物存在不同程度超标。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材料

1.证据材料:2023年12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南海新区分局,证明对象:2023年12月11日,山东佳诺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公司两处雨水排放口外排水进行了现场取样。

2.证据材料:2023年12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影像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南海新区分局,证明对象:2023年12月11日,降雨期间,你公司未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

3.证据材料:2023年12月16日山东佳诺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佳诺检WD2323121103A),作出单位:山东佳诺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公司厂区污水处理站外南侧雨水排放口和填埋场外东南雨水排放口COD等特征污染物存在不同程度超标。

我局于2024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南海)字〔2023〕第5

2.《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听告(南海)字〔2023〕第5

3.《送达回证》(威环送达(南海)2023〕第5-1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南海2023〕第5-2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水污染防治类”第26项之规定,你公司“1.未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并对外环境造成危害(裁量等级5);2.排放去向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公司“1.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3.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无法取证,舍弃);4.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零陆拾贰元整(¥34062.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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