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责改(高区)字〔2024〕第2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4-15 10:1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高区)字〔2024〕第2号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元翔养殖场(经营者:张吉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0MA3ULXKJ7R               

    经营者:张吉玉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西南村西山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材料:2024年3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属于规模化养殖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2.证据材料:2024年3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立即整改,消除环境影响。

    3.证据材料:2024年3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进一步证明你单位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以及你单位两年内的违法次数。

    4.证据材料: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元翔养殖场,证明对象:你单位该违法行为当事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并将改正情况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