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荣成)字〔2024〕第2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4-17 09:5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字2024〕第2

 

荣成市广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82MA3UGJE08B                   

法定代表人:刘翠娜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邹泰南街187

    邮政编码:264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20243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3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2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工人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刷树脂作业产生有机废气,因废气治理设施中的部分活性炭破损,造成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

2.证据材料:20243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汽车、房车配件制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表;(2)该项目产污环节中涂刷树脂产生有机废气。

3.证据材料:202435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及提取的《关于荣成市广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广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4.证据材料:20243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执法人员发现废气治理设施部分活性炭破损后,你单位当日对破损活性炭进行更换,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

5.证据材料: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

我局20244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荣成)字〔2024〕第2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荣成)〔2024〕第2-2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之规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为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裁量等级3);2、建设地点: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是报告表(裁量等级1)。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因部分废气已外排,无法进行补救,所以补救措施的修正裁量因子不予采用;2、改正态度:检查发现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部分有破损后,企业当日立刻对损坏活性炭进行更换,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企业规模: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23年企业参保人数8人,属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5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562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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