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高区)字〔2024〕第1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4-23 09:0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高区)字〔2024〕第1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元翔养殖场(经营者:张吉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0MA3ULXKJ7R               

    经营者:张吉玉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西南村西山厂房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313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3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属于规模化养殖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2.证据材料:20243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立即整改,消除环境影响。

    3.证据材料:20243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进一步证明你单位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以及你单位两年内的违法次数。

    4.证据材料: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元翔养殖场,证明对象:你单位该违法行为当事人身份。

我局于20244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高区)字〔2024〕第1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高区)〔2024〕第1-2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养殖规模: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元翔养殖场养殖规模生猪最大年出栏1500头(裁量等级3;建设地点:建设地点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改正态度:该单位立即改正,对溢流粪污进行清理(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对溢流粪污进行清理,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全过程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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