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环保局 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来源:环保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14-10-08 09:25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将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261日起,凡外地向本市行政区域内转入登记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或从事过出租客运及各类营运的客运车辆,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货运车辆和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它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缓受理转入登记。除上述车辆外,其它申请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352.3-2005,GB17691-2005,GB14762-2008等)和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要求,方可办理转入登记。

 二、自201261日起,我市对轻型汽车(轻型柴油车除外)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Ⅳ阶段)》(GB18352.3-2005)中规定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其它各类机动车仍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轻型汽车,机动车销售企业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库存不符合国Ⅳ标准机动车的新车销售企业,可以向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属实后,库存机动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延缓至2012731日止,逾期不得继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各销售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应当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三、自201261日起,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注册登记时间在201261日前,并且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的轻型汽车自通告下发之日起到当地车管所补领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201261日前已在转出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转出登记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车辆转出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栏记载的日期为准。

 五、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汽车。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以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威海市环境保护局 威海市公安局

                                         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