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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14-12-31 12:31
为发挥公安、环保部门职能优势,形成防范、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推动“宜居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威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决定建立全市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主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推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实现安保机制与环保机制有机结合,形成严厉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合力,着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态利益,为建设“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联勤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环保部门优势、畅通部门信息沟通、共享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建立联合应急处置制度和案件查处协作制度,有效提高环保行政执法权威和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打击效能,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形成最佳环保执法合力。
三、工作机制
(一)联勤机制
1.建立日常联勤检查管理制度
排污企业日常检查管理以环保部门为主,必要时,公安部门予以配合。县级环保、公安部门每半年组织对排污企业开展一次联勤检查,重点检查环保在线监测设施、污染物处置设备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县两级公安、环保部门均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县级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案件查处和“两法衔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次联席会议后,要将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
联席会议重点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
(1)环保部门通报当前案件受理、调查的线索;
(2)公安部门通报每季度移送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移送、受理、立案、撤案、批捕、起诉、审判、强制执行等);
(3)双方就执法协作和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
(4)共商研究、探讨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商解决疑难问题;
(5)研究制定阶段性防范和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6)协商解决环境保护执法中的其他问题。
3.建立联络员制度
市、县两级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各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络工作。
联络员主要职责
(1)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协调双方联动执法协作以及案件移送等相关工作;
(2)负责对接、督导案件查处和侦办,并协助案件查办工作;
(3)负责收集情报信息,定期分析、研判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形势,提出专项治理建议;
(4)及时收集、通报新颁布实施的与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两高”司法解释;
(5)负责组织筹备联席会议。
4.建立执法信息交流制度
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业务分工及时通报当前环境污染案件的最新动态、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最新调整情况,共同分析、预测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研究、落实预防和打击的对策措施。双方对重大、疑难以及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或终结后,及时提供案例分析报告。
(二)联动机制
1.建立执法联动制度
遇有下列情况时,可启动联动机制:
(1)在一定区域、时段内,某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需公安、环保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打击的;
(2)环保部门拟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前,经与公安部门会商,认为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
(3)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认为有必要需公安部门配合的;
(4)公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配合做好取证、检验、评估污染损失的;
(5)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执法的其它情形。
对属于第(2)项情形,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在启动联动机制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报告党委政府。
2.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环保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1)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管道等方式故意向河流、水源等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3)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非法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4)使用渗坑、渗井、蓄水池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5)发现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6)依法适用治安处罚的下列行为:
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对监控仪器、仪表参数及其软件进行改动、调整,使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对监控传输设备进行破坏、外部干扰,影响监控数据(信号)正常输出、传输的;其它盗窃、损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
3.建立检验鉴定“绿色通道”
公安机关在侦办环境犯罪过程中,涉及对相关专业问题检验鉴定的,由公安机关出具介绍信等相关文书,由环保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优先办理。
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因其他原因不移送的,应当将理由记录在案。
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件:
(1)案件移送书;
(2)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监测报告、鉴定意见或证明;
(5)其它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4.建立案件监督制度
对应当移送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对后续诉讼活动予以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安部门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自接收移送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环保部门对已构成治安处罚、刑事处罚案件,应当移送公安部门而不移送的,或者公安部门违反规定,不受理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公安、环保部门可提出立案监督建议,提请同级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5.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对以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案件;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上级挂牌督办的案件;市级以上领导批办的案件以及其它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上述案件立案后3日内,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各区、县公安、环保部门也要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挂牌督办的案件,公安、环保部门要成立专案小组,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上级公安、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督办,帮助及时解决办案中的困难,确保案件依法顺利查处。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勤联动机制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市、县公安、环保部门都要成立联勤联动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联勤联动执法工作的总体思路、长效机制和实施方案,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环境污染案件查处工作进行联合会商,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公安、环保部门要加强联勤联动执法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将日常办公、情报信息、举报奖励、办案装备、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勤联动执法机制正常运转。
(三)强化业务培训。各级公安、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业务培训,注重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多层级联合集中培训、相互派员培训等形式,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培训,切实提升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
(四)严格考核奖惩。要将公安、环保部门共同参与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公安、环保系统目标责任考核,争取纳入各级政府生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积极推动联勤联动执法机制有效落实。对联勤联动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进行年度表彰奖励,有效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对组织领导不力、查处案件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公安、环保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情况。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大力宣传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晓率。要注重宣传引导,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协商后解释。
附表一:
威海市公安环保联勤联动
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丛刚滋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昌军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郭云田 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
王乾坤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黄云龙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
刘家辉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支队副支队长
刘传刚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梁 滨 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副所长
张 峰 市环保局宣法科科长
战振远 市环保局污防科科长
宋建恒 市环保局辐射管理科科长
王希海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牛树恩 市环境监察支队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郭云田、张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