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字【2014】第3号

来源:环保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15-01-09 17:50

威海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字〔2014〕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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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775254006   法定代表人:康万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昌鸿工业园科技路175-5号的厂房进行投产。以上事实有201422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照片4张、《威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听告字〔2014〕第4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停业;

2.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保厅或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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