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办事指南(已废止)

来源:环保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15-07-02 15:08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设立依据: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19981129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条;

22002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31631条。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

1、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2、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4、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第三十一条。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119981129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

2、2002年2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报告书: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同时报电子版,系统网站下载打印;

2、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3、专家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5、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区)级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县(区)级环保部门公众参与调查结果核实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有所在地海洋、海事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各1份。

报告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同时报电子版,系统网站下载打印。

2、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3、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4、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区)级环保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有所在地海洋、海事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各1份。

登记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同时报电子版,系统网站下载打印。

2、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3份,同时报电子版。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以及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3、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核定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5、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6、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他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

7、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各一份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自查报告;

2、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窗口受理;

2、科室审查;

3、签批;

4、窗口发放审批意见。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

1、申请人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窗口受理;

3、市环保局总量办审核;

4、领导签署意见;

5、窗口发放总量确认书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1、成立验收组;

2、验收组现场监察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3、环保部门批复。

承诺时限: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7个工作日;报告表3个工作日;登记表1个工作日。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