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保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15-07-09 18:24
各区市环保局、市局各分局: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确认、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环保局、市局各分局
二、考核原则
(一)突出重点,确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为政府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二)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工作绩效。
(三)公开透明,广泛搜集、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四)科学合理,确保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树环保良好形象。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项目审批、总量确认及竣工验收等环节所完成的量化工作情况、指标、群众办事满意度情况等,满分为100分。项目总量确认、环评审批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完成的量化工作情况,通过各市区向市局上报的文件档案及市局组织的不定期检查项目的文件档案进行考评,满分为60分。办事群众满意度情况是对各市区环保部门的服务态度、业务水平、办事效率等方面通过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发放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考评,满分为40分。
四、考核内容与分值设定
(一)市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考核(60分)
1、所有项目审批(包括总量确认、环评审批、竣工验收)一律登录到环保网络平台情况(10分)
考核检查的项目档案要与环保网络平台的内容一致。经查实能够严格按照要求登录到网络平台的得10分。每有一项没有登录到环保网络平台的扣1分,最高扣10分。
2、执行“先算、后审、再批”操作程序的情况(5分)
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31号)要求的环评审批执行“先算、后审、再批”主要操作程序得5分。经查实每有一项没有执行该规定的扣0.5分,最高扣5分。
3、随意设置障碍、提高或降低评价类别的情况(10分)
按照威海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重申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威环发〔2009〕94号)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审批的原则,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抓紧办理审批手续得10分。随意设置障碍,人为拖延审查修改文本时限、提高或降低评价类别,经查实每有一项扣1分,最高扣10分。
4、项目验收情况(10分)
凡按规定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能够按时完成验收得10分。每发现一起未按规定验收合格且直接投入生产的扣1分,最高扣10分
5、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竣工验收实行公示的执行情况(10分)
按照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的有关规定及威海市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验收)的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验收)意见、作出的审批(验收)决定的信息。凡由市环保部门审批(验收)的项目,各市区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验收)进行受理和作出预审意见时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得10分。经查实每有一项审批或验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扣1分,最高扣10分。
6、上报市环保部门的项目相关材料情况(10分)
按照《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的通知》(鲁环函〔2013〕410号)等文件的要求,对于需要上报市局项目的材料,保质保量按时上报得5分。每有一次虚报、瞒报、超时上报的各扣0.5分,最高扣5分;按照威海市环保局《关于重申和下放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通知》(威环发〔2014〕12号)的要求,上报到市局的项目材料经各分局初审且材料齐全完整后上报市局得5分。每有一次不按规定要求上报材料的扣0.5分,最高扣5分。
7、园区环评执行情况(5分)
凡是园区环评经批复得5分。凡是园区环评未经批复且在该园区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扣5分。
(二)组织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对环保部门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调查(40分)
1、服务质量满意情况(10分)
满意占10分;基本满意占6分;不满意占0分。
2、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10分)
严格按市政府关于建设项目流程再造要求进行审批、验收等工作,在项目的审批(验收)过程中没有执行一次性告知或超期办结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情况进行问卷调查。执行一次性告知,按时办结的得10分;一般情况得6分;没有一次性告知,故意拖延得0分。
3、是否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及吃拿卡要等现象(10分)
不存的得10分;基本不存在的得6分;存在的得0分。
4、群众投诉情况(10分)
凡是在审批工作中没有群众投诉得10分。对于投诉的(如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经核查属实,属次要责任得5分,属主要责任得0分。
五、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各区市环保局、市局各分局,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市局年终考核工作之中。
威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