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威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开展 污水排污口规范化改造工作的通知

来源:环保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16-08-09 15:24

各市环保局,市局各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13]74号)精神,推进污染源特别是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进程,拓宽公众参与环保渠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根据省厅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开展污水排污口规范化改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时间和范围

(一)第一阶段

1、改造时间:201421日至630

2、改造范围:废水直排环境的省控重点监管企业和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详见附表)

(二)第二阶段 

1、改造时间:201471日至930

2、改造范围:废水排入市政管网的省控重点监管企业(详见附表)

(三)第三阶段 

1、改造时间:2014101日至1231

2、改造范围:市控、县控重点涉水监管企业(详见附表)

二、改造内容

1、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13]74号),改造完善规范化排污口

排污口及采样点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厂界附近,要确保公众及环保执法人员可在排污口清楚地看到污染源的排污情况并且不受限制地进行水质采样。

暂时不具备条件,排污口需设置在厂区内部的,至少满足下列任一要求(以下条件21):

条件1:排污口及采样点采用开放性通道与厂区外界相连通,通道宽度应大于60 cm。公众及环保执法人员经过通道可了解污染源排污情况并且不受限制地进行水质采样。

条件2:厂界附近或独立的排污管道末端应当设置一处开放性的污水采样点,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水质采样。

2、设置排污口污水生物指示池

污水直排环境的企业或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在排污口设置生物指示池。

生物指示池应建设在厂界附近或有开放性通道与外界相连通,通道宽度应大于60 cm。在确保公众及环保执法人员能够了解指示生物生存状况的前提下,生物指示池周边可设置防止他人损坏和保障公众安全的防护设施。

在排污口建设生物指示池,池体进、出水口需与排水渠相连通,确保水流能够自然地、持续畅通地流过生物指示池。

生物指示池布局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池壁内侧粘贴白色瓷砖,外沿四周设置不锈钢护栏,池体前方设置指示牌,并标明“排污口生物指示池”字样。

3、设立标志牌

排污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各市、区环保局可以根据辖区企业的需要按照《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13]74号)的要求统一制作、设立排污口标志牌。

排污口及采样点采用开放性通道与厂区外界相连通的:通道长度小于50 m的,排污口标志牌应在近排污口处设置;通道大于50 m的,应在通道入口醒目处和近排污口处各设置一处标志牌。

4、建立排污口规范化档案

各相关企业应建立各排污口相应的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的地理位置(经纬度),排污口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设施运行及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同时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建档以便统一管理。

三、工作要求

1、各相关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改造工作,在排污口规范化改造工作结束后,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各市、区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所辖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排放口规范化改造验收工作必须在所属阶段时限内完成。

3、各市、区环保部门将所辖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改造工作开展及验收情况于每阶段终了后3日内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结合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对各市、区改造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联 系 人: 马杰  苗成梅

联系电话:5216238

 

附件:2013年市控重点监管废水排放企业名单

 

 

 

   威海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