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保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17-11-28 11:54
山东省黄标车“黄改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鲁政办字〔2014〕98 号)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黄标车“黄改绿” ,是指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标准柴油黄标车,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装置,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同时换发“黄改绿”环保检验标志的黄标车治理改造方式。
第三条 黄标车 “黄改绿” 补贴资金 (以下简称 “补贴资金” ),从现有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中统一列支。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 (鲁政办发〔2013〕28 号) ,由省和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属于车主自愿对在本省注册登记并满足相应技术改造条件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实行“黄改绿”的,政府予以补贴。
第五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参照外省做法和技术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第六条 改装价格由市场决定。省环保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参照已实施 “黄改绿” 的地区做法, 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具有 “黄改绿”工作业绩的改装企业推荐名单,并由其向社会公布各种车型的改装价格。
第七条 改装企业应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全省合理布设改装作业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自愿进行“黄改绿”的黄标车车主,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排放达到环保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黄改绿”环保检验标志,财政部门应及时发放补贴。
第九条 补贴标准:按照“黄改绿”的改装价格,政府和车辆所有人各承担 50%。其中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同时段、同车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第十条 按照上述补贴标准,政府承担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补贴资金省级负担 60%,市县负担 40%;其他地区省级负担 40%,市县负担60%。各市可结合实际提高补贴标准,因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市承担。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 “黄改绿”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按照省政府规定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的黄标车;
(三)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依照强制报废车辆处理, 不享受补贴;
(五)不在省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可进行“黄改绿”的车型范围内的车辆。
财政供养单位是指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
第十二条 “黄改绿”补贴管理纳入“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信息管理系统” 。省环保厅根据本暂行办法修改系统编程,相应增加“黄改绿”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管理功能,明确工作流程,并在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各市可在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办理窗口增设 “黄改绿”服务窗口,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定期审核相关材料信息,为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报、申领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于车主或经办人办理补贴资金申领签字手续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申领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及复印件;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经检测达到“黄改绿”标准的检测报告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指定的改装点出具的正规发票;
(四)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环保、公安、商务、交通运输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严禁对加装的净化装置在取得“黄改绿”环保检验标志后“先装后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1 月1 日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