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字〔2019〕第10号

来源:威海市环保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19-02-15 08:3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环罚字〔2019〕第10号

 

汇钜工业(威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233993XD

法定代表人:宋成玺

地址:威海市工业园(草庙子镇驻地)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污泥危险废物,擅自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21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字〔2019〕第10号)

2、《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听告字〔2019〕第10号)

3、《送达回证》(威环送达〔2019〕10-1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2019〕10-2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我局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日内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