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

威海市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指导意见

来源:威海市环保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19-02-25 15:12

威海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

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威海市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威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1日

 

威海市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

整治指导意见

 

为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降低区域颗粒物污染,根据《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实施意见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整治目标

2019年底前,全市火电、建材、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完成本意见明确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整治要求。

二、治理范围

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主要产生点及产生环节,重点是火电、建材、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

三、整治要求

以企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和生产工艺过程等环节为重点,具体整治要求为:

(一)火电行业(燃煤锅炉参照执行)

1.原辅料装卸、贮存、运输、制备系统

(1)储煤场应采用筒仓、条形或圆形等封闭型式,配置自动喷淋装置。

(2)输煤皮带或栈桥、转运站等输煤系统和碎煤机、磨煤机等制煤系统应采用密闭型式,并配备除尘设施。

(3)厂区道路应硬化,每天定期清扫、酒水。对厂区进入主干道前路段进行全时段保洁,不得有遗撒物料等,全面落实湿式清扫。原辅料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其他粒状或粉状物料的装卸、贮存、运输、制备等各工序应密闭,并配备除尘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2.副产物贮存、转运系统

(1)灰渣厂内临时贮存应采用密闭型式的灰库、渣仓,并配备除尘设施;粉煤灰厂内采用气力输送,运输应采用专用罐车。

(2)干灰场堆灰时应喷水碾压,湿灰场应保持灰面水封。

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各分局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二)水泥行业(其他建材行业参照执行)

1.粉磨

磨前喂料装置应密闭。磨尾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2.烘干

烘干机与集气罩的连接处应密闭,其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

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3.输送

物料输送设备应密闭或置于通道走廊内,转运点应安装除尘设施。

4.均化与储存

(1)各类物料应设置专用储库或堆棚,不得露天存放。

(2)各粉料库(仓)应在顶部泄压口安装除尘设施。

(3)原料及熟料库底配料下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物料均化应在封闭、半封闭储库或堆棚中进行

5.包装及发运

(1)包装机应配备除尘设施。

(2)袋装水泥输送过程中应设置集气罩,收集输送皮带及水泥袋表面散落的水泥尘。

(3)水泥库的散装机出口应安装除尘设施。

6.密闭处置废物

水泥系统处置废物的装卸、储存、输送和预处理过程应密闭。

7.厂区道路

厂区出入口应配备车轮清洗装置,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对厂区进入主干道前路段进行全时段保洁不得有遗撒物料等,全面落实湿式清扫。

8.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及污染物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及污染物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9.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分局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三)钢铁行业(铸造行业参照执行)

1.原辅料等通用工程

(1)加快原料、燃料和辅料储存场封闭步伐,完成石灰窑料场封闭和固废料场整治;完成机械化焦场封闭改造;原料、燃料和辅料储存场全部封闭并同步配套喷淋等抑尘设施,出口处要设置车辆清洗装置。

2卸料点

钢铁企业厂区卸料点全部建设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所有除尘器全部设置密闭灰仓,确保除尘灰不落地。除焦化除尘灰、球团干燥除尘灰外,其他除尘灰全部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

(3)厂内物料运输。钢铁企业全部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在此之前,厂内烧结矿、球团矿、块矿、煤、焦炭等大宗物料使用车辆运输的,必须使用平推式、厢式货车或进行篷布覆盖。

2烧结、球团工序

实施原料和燃料破碎、筛分、混合封闭工程,并配备除尘设施。烧结机尾、球团带式焙烧机尾、烧结矿冷却机受料点、卸料点设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成品筛分装置、转运点、成品矿槽顶部移动受料点和底部卸料点等工位全部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3.炼铁工序

(1)高炉槽上移动卸料车采用移动风口通风槽、车载式除尘器,槽下振动给料器、振动筛、称量斗、带式输送机转运点等工位应采用密闭罩

(2)带式输送机受料点设双层密闭罩、炉顶设置上料除尘系统。

(3)高炉出铁场平台(半)封闭,产尘点加盖密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铸铁机浇注工位、铁水流槽上部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干渣堆积处设置洒水抑尘设施,炉顶设置除尘系统。

4.厂区环境

(1)加强厂区道路硬化及保洁。厂区新增道路路面和码头、堆场的地面必须铺设满足运营载荷要求的硬质地面。参照城市道路深度保洁要求,制定定时洒水降尘实施意见,并严格落实。

(2)完善车辆自动清洗系统。在厂区出口处及主要堆(料)场区出口设置通道式连续洗车场地,确保出门车辆车体、底盘及车轮清洁,不带泥、带尘上路。

(3)控制厂内重型柴油车排气污染。执行厂区内运输任务的重型柴油车原则上使用国Ⅳ排放标准及以上的车辆,使用国Ⅲ排放标准的车辆必须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禁止使用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车辆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各区市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组织人员力量,宣传通知到位,要求辖区内的企业开展无组织排放情况自查,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扎实推进整治。各区市要督促各企业按照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指导意见及“一厂一策”原则,编制无组织排放整治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将整治任务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产尘环节(点),并明确每个产尘环节(点)的负责人及经办人,最大限度实现整治工作可检查、可量化、可考核。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市要定期对辖内重点工业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整治要求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对未按期落实无组织排放整治要求的企业,严格依法处罚,并将其企业纳入错峰生产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