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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0-01-03 15:3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明确各单位职责权限,提高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 一般规定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3.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4.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5.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6.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7. 执法人员应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关回避的规定。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程序规定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
2.应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载明上述四项内容。
6.应填写加盖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公章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经执法人员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请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7.执法人员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副本及有关材料一并交局法制部门备案。
8.处罚决定的执行参照一般程序中关于执行的有关规定。
9.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调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写出结案报告,并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交局法制部门归档。
三、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实施其它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二)程序规定
1.立案
(1)各分局、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称调查单位)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经初审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移送局法制部门审查;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2)局法制部门收到立案呈批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批准。
(3)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由局法制部门当日通知调查单位,调查单位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由调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局法制部门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批准。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协助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调查取证一般按下列步骤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说明实施检查的内容和理由。
(2)开展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摄影、摄像、录音、询问、文字记录、勘察和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等措施,对需要当事人确认的证据,应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调查人员应对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并保存有关证据材料。
经调查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当场或于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下发加盖市局公章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行为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应安排监测人员,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3)调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其 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告,根据指示并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
(4)调查完成后,调查单位填写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处罚建议,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终结报告、当事人基本情况表及有关证据材料报送局法制部门。
符合按日连续处罚条件的,调查单位应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暗查方式对当事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对拒不改正的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或可以给予治安处罚的,调查单位在调查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局法制部门,局法制部门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汇报,经批准后由局法制部门启动移交程序。
3.案件审查
(1)局法制部门接到调查单位移送的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等。
(2)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局法制部门在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调查单位,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调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调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局法制部门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批准。逾期未重新提报材料的也未提出延长申请的,视为调查部门不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3)审查合格的,由局法制部门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审批。其中,对符合听证条件或拟移送公安部门治安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局法制部门提出集体审查建议,按照《威海市生态环境局重大环境案件审查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规定,组织集体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案情特别重大的,视情况报局党组集体研究。
4.告知和听证。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案件,局法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签发,由调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回执》应在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局法制部门。
其中,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的,局法制部门根据其陈述和申辩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处理意见不得加重当事人处罚。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局法制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由调查单位在听证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回执应在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局法制部门。
5.处理决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局法制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审批。调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回执》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局法制部门。对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接收文书的,可留置送达并做好取证工作,或由调查单位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邮寄、公告等形式送达。
6.执行
(1)调查单位应督促当事人按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仍未执行处罚决定的,调查单位应当进行书面催缴,同时告知局法制部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每日按原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超过规定的期限15日内,调查单位应下达第一次催缴通知,告知当事人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及加处的罚款。超过规定的期限30日后,调查单位应再次下达催缴通知,告知当事人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及相当于一倍罚款的加处罚款。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调查单位应在法定期限过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局法制部门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局法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案件,按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调查单位应在复议决定或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局法制部门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局法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和归档
(1)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被依法撤销或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结案。调查单位负责编写结案报告,连同其他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移交局法制部门,局法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批准。
(2)结案后,局法制部门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卷归档。
8.信息填报
调查单位与局法制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12369网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及威海市网上行政处罚系统信息填报工作,局法制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
四、处罚信息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由局法制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情况通过市局门户网站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程序由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