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排污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废止)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0-10-14 13:49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

编码:3710000103805

(二)实施机构: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三)申请主体: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四)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

(五)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 第二次修正)第二十: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6、《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七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知道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办理条件.

 核发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1.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2.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3.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4.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5.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6.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7.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中,承诺书及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原件各一份,其他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报电子版

申请变更许可证的应提供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现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现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依本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窗口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号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号码:0631-5897076

电子邮箱:whhbjwrwpfzlkzk@wh.shandong.cn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申请人需到威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

联系电话:0631-5897076

2)网络接收。申请人需通过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提交申请,网址: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申请编号获取方式: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申请人现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网址: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

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7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2)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办理进程查询

    网络查询地址: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

    查询步骤:

  2. 进入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

  3. 2.在首页找到“用户登录”点击“市生态环境”按钮进入(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编号、受理部门、申请项目名称、申报日期、承诺日期、办件状态)。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一楼统一发证窗口领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照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生态环境局提出延续申请。

 

附件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