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0-12-07 10:13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编码:3710000103803

(二)实施机构:威海市生态环境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办公室

(三)申请主体: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处置企业

(四)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

(五)办理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六)办理条件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3)拟采用的取样方法;(4)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2)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3)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4)火灾或爆炸的应对;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材料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应当向投资建设综合窗口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威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

2.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纸质);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纸质);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纸质);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纸质);

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方案(原件1份,纸质);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原件1份,纸质);

8.安全管理制度和工艺操作规程(原件1份,纸质)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变更2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1—589707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联系电话:0631—5897076

信函提交。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综合窗口,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邮编:264200,联系电话:0631—5897076

网络提交。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网址: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 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登录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进行下载。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1—5897076

网络查询网址: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

查询步骤:

1.进入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

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

2.在首页找到互动交流模块,进入后,点击办件查询,输入受理编号、密码可查询办理状态。

()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