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1-11-25 10:04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
编码:3710000103805
(二)实施机构: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三)申请主体: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四)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号
(五)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办理条件.
核发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
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6.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七)申请材料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首先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进行网上申报,并经经营场所所在地各区市分局初审。申请材料如下: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份),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电子版、纸质版原件1份)
3.自行监测方案;(电子版原件,1份)
4.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电子版原件,1份)
5.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电子版原件,1份)
6.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电子版原件,1份)
7.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电子版原件,1份)
申请变更许可证的应提供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依本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一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一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窗口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号码:0631-5230326;0631-5897076
电子邮箱:whhbjwrwpfzlkzk@wh.shandong.cn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号,联系电话:0631—5897076。
(2)信函提交。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15房间,邮编:264200,联系电话:0631—5897076。
(3)网络接收。申请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进行网上申报。在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申请编号获取方式: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申请人现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网址: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
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7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办理进程查询
网络查询地址: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
查询步骤:
1. 进入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
2. 在首页找到“用户登录”点击“市生态环境局”按钮进入(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编号、受理部门、申请项目名称、申报日期、承诺日期、办件状态)。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二楼统一发证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生态环境局提出延续申请,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生态环境局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