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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1-05-22 15:2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威环限改(临港)字〔2021〕第8号
威海天海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向水体排放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1年6月21日前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李明伟 联系电话: 0631-5588016
联系地址:临港区江苏东路15-2号楼3楼303室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