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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2-12-05 14:3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环罚(临港)字〔2022〕第15号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林废品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0MA3DAGTJ2J
地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丛家产村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年9月5日对你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林废品回收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林废品回收站非法处置废粘土砂案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及修复方案》、《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林废品回收站非法处置废粘土砂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专家评估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1月22日,我局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临港)字〔2022〕第15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临港)〔2022〕第15-2号)
3、《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听告(临港)字〔2022〕第15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临港)〔2022〕第15-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因你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罚金额5万元以上,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属于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原应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贰佰伍拾圆整(¥116250.00),经集体审议,对你减少50%处罚金额,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圆整(¥58125.00),并责令改正。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