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2-09-02 10:12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颁发、变更、延续、注销(Ⅳ类、Ⅴ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编码:3710000103808
(二)实施机构: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三)申请主体: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应用以及丙类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销售、使用)等单位。
(四)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号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6号,2003年6月通过 )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第四条,第十六条) 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297号)
(六)办理条件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有与所从事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具备相应的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6、提交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
7、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能力或者具有可行的处理方案,或提供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文件。
(七)申请材料
申请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应用以及丙类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销售、使用)等单位,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提交下列材料:首先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进行网上申报,并经单位所在地各区市分局初审。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1、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应用以及丙类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销售、使用)等单位辐射许可证申请(含重新申请)。
(1)书面申请报告。
(2)《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市级)。
(3)所涉及的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或登记 表备案回执。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13条到第16条要求的证明材料:
①申请单位设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式文件(红头文件);
②申请单位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
③申请单位从事辐射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参加环保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的证明材料;
④申请单位制定的与本单位辐射活动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根据环保部门的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监测方案(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报告上报环保部门)、放射源回收承诺书 、申请单位制定的与本单位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事故后在1个小时内报告环保、公安、卫生)、产生放射性废物(源)的申请单位制定的放射性废物(源)处置方案;其它证明材料:申请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平面位置图(地理位置图、厂区平面图)、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在用放射源的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
(5)《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7) 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重新申请许可证的,需提供原辐射安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0)部分终止活动的,应当提供放射性原材料、放射性废物、射线装置等的处理证明;终止活动需要办理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提供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或登记表备案回执。
2、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应用以及丙类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销售、使用)等单位辐射许可证变更(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变更)
(1)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应用以及丙类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销售、使用)等单位辐射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
(2)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变更情况”证明、人事等部门的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市级)
3、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应用以及丙类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销售、使用)等单位辐射许可证注销
(1)书面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
(2)原辐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放射性原材料、放射性废物或射线装置的处理处置证明材料;
(4)《山东省辐射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市级)
(5)办理退役环评的,应当提供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或登记表备案回执。
4、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应用以及丙类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销售、使用)等单位辐射许可证补办
(1)书面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
(2)市级报刊上刊登的辐射许可证遗失公告;
(3)《山东省辐射许可证补发申请表》(市级)。
5、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应用以及丙类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销售、使用)等单位辐射许可证延续
(1)书面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
(2)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3)上一年度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环保部第18号令规定,其中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应附监测报告复印件,人员培训应附培训证书复印件。
(4)原辐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6)《山东省辐射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市级)。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注销为3个工作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条例》(2000年11月国务院令第449号)第9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11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第13条:“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窗口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2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号码:0631—5897076
电子邮箱:whhbjhyfsaqglk@wh.shandong.cn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联系电话:0631—5897076。
②信函提交。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邮编:264200,联系电话:0631—5897076。
③网络提交。申请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进行网上申报。在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网址: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 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登录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进行下载。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1—5897076
网络查询网址: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
查询步骤:
1.进入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
http://whzwfw.sd.gov.cn/wh/public/index
2.在首页找到互动交流模块,进入后,点击办件查询,输入受理编号、密码可查询办理状态。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二楼统一发证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应用以及丙类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销售、使用)等单位辐射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注销证》,本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