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10-26 14:2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环罚(临港)字〔2023〕第23号
威海鑫奥渔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00MA3Q16P23M
法定代表人:李清祥
经营场所: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开元西路9号
邮政编码:2642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1)2023年8月3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3年9月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3)2023年8月3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4)2023年9月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对象:你公司在车间厂房楼顶西南角贮存点贮存漆渣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2、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参保证明及年度纳税申报表、授权委托书。证明对象:你单位基本组织情况、法定代表人李清祥的身份及企业规模。
3、证据材料:楼顶贮存漆渣的危废转运联单。证明对象:你单位改正态度及整改完成情况;你公司未对该批危废进行非法转运、处置,无违法所得。
4、证据材料:企业违法次数辅助材料。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中各裁量因素及修正因素确定如下:
各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8.3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你公司贮存危险废物的贮存点没有固定的区域边界,未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贮存场所已建设防雨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裁量等级3;混合物数量: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车间厂房楼顶贮存的废油漆渣进行清点与称重,称得这批危废数量共42袋,962.51公斤,不足1吨,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2023年8月25日,你公司设备升级改造后清理出的废漆渣危险废物不规范贮存,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你公司被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改正,联系了威海蔚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楼顶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转运,9月2日全部转运完成,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各修正因素:改正态度:你公司立即改正,联系了威海蔚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楼顶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转运,裁量因子-2;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采纳;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你公司违法次数2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0;
你单位未对该批危废进行非法转运、处置,无违法所得。
根据以上裁量因素及修正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你公司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原应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156250.00),现对你公司减少36%处罚金额,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