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责改(荣成)字〔2023〕第74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11-16 10:3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荣成字〔2023〕第74

 

王勋

身份证号码370124************                   

地址: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孔子山村35(荣成市崂山街道古塔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2023913对你租用的荣成市崂山街道古塔村的民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收集废铅酸电池,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经营活动。

有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

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