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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12-11 10:5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文登)字〔2023〕第21号
文登区毓宝园养殖场(经营者:周登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1MA3UXMPF11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南汤村西南角
邮政编码:2644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同时根据2023年9月18日监测报告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外排至东侧沟渠内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超出《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 表2中二级标准(其他排污单位)限值84.8倍、28.4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1)证明由于水泵及沉淀池遮雨棚破损,雨水与沉淀池养殖废水混合后沉淀池满溢,外溢至养殖场东侧水沟(2)证明你单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3)证明文登区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养殖场外东侧水沟现场取样。
2、证据材料:监测报告(文环监(水)字2023年第40号)、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样品流转交接记录表、化学需氧量(CODcr)分析原始记录表、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表等证据证明该厂外溢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NH₃-N)分别超出《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3416.5-2018)表2中二级标准(其他排污单位)限值限值84.8倍、28.4倍。
3、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周登宝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1)属于个体工商户;(2)经营者周登宝的身份信息;
4、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证明对象:你厂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养殖场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追究你养殖场的行政法律责任。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养殖场排污超标状况:5倍以上(首要裁量因子,裁量等级5),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水日排放量取值(首要裁量因子,裁量等级1),废水类别为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3),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3),排放去向或区域为V类水体(裁量等级1);修正因素: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