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12-04 08:4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分局拟对威海江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4日-2023年12月8日(5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631-5277022
通讯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5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邮 编:2642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塑料制品项目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天目路西昆仑路南29号楼101栋 | 威海江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威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 威海江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制品项目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天目路西昆仑路南29号楼101栋,年产塑料制品60万个。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约622平方米,建筑面积1244平方米,劳动定员共6人,实行单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d。 | 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 1、废气 项目无食堂,无生活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注塑工序和危废库危废暂存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废气集中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标准要求。未经集气系统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VOCs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标准要求。在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水 本项目产生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生活污水产生量为57.6t/a,主要污染物COD和NH3-N经化粪池处理后,COD≤500mg/L,NH3-N≤45mg/L,能够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1B等级标准(COD≤500mg/L、NH3-N≤45mg/L)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威海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海。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污染物排海量很小,对海水环境影响很小;对地下水的影响方式主要为排污管道沿途下渗,项目在确保排水系统与污水主管网对接的前提下,并有效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项目废水对地下水环境影响很小。 3、噪声 运营期噪声主要是废气处理设备配套的风机、注塑机、破碎机等设备的运行噪声。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进行基础减震,再经墙壁阻隔、吸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体废物 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协议处理。项目固废均有合理的处置方式及处置途径,在做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场地防渗的基础上,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并定期检查固体废物的存放容器,防止容器损坏而泄露的情况下,危险废物的存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