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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06-29 09:5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乳山)字〔2023〕第13号
潍坊博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3QP87D5M
法定代表人:段夕宁
住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土墙工业园28号
邮政编码:262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乳山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出具的《关于潍坊博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情况说明》、企业规模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乳山)字〔2023〕第13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乳山)〔2023〕第13-2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