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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08-10 15:3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字〔2023〕第36号
荣成市博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NH340X2
法定代表人:孙海军
住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港西镇富源中路2219号
邮编:26432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1、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2023年6月 20日,你单位厂区内西南侧库房内存放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金属边角料等工业固体废物,企业《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并未对工业固体废物信息进行填报。
2、证据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的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对象: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海军的身份。
4、证据材料:你单位近两年内违法情况。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5、证据材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证明对象: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工业固体废物信息进行填报。
6、证据材料: 企业规模证明一份。证明对象:当事人性质为小型企业。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追究你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排污许可管理类”第20项“1、违法事实为未填报部分排污信息(裁量等级3);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之规定,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2、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3、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4、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2);5、企业《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未对固体废物信息进行填报,不涉及环境影响,故不采用补救措施裁量因素”之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零叁拾壹元整(¥7031.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