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临港)字〔2023〕第11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08-25 15:5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环罚(临港)字〔2023〕第11

赵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7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现租用威海市威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临时堆放物料。你将一堆砂土露天堆放于厂区西南角,砂土易产生扬尘,你未在该料堆周围设置围挡,未对该料堆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5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证明你将一堆砂土露天堆放,砂土易产生扬尘,你未在该料堆周围设置围挡,未对该料堆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2.2023年7月6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与威海市威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身份。

3.2023年7月6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你将一堆砂土露天堆放,砂土易产生扬尘,你未在该料堆周围设置围挡,未对该料堆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的违法事实;

4.2023年7月6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的你行政处罚记录1份,证明你2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5.2023年5月24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证明你立即改正及采取补救措施,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了清运,将场地恢复原状,消除了环境影响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中各裁量因素及修正因素确定如下:

各裁量因素确定如下: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裁量等级5;占地面积:经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激光测距仪测量,该料堆面积为912m2(40m×22.8m),占地面积500㎡以上,裁量等级5;项目建设地点: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分为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一般管控区,在裁量判定标准中属于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各修正因素确定如下: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对料堆进行清理,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对料堆进行了清理,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企业规模: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经查询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未发现当事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违法1次,裁量等级-2。

我局于2023 8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级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临港)字〔2023〕第11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临港)〔2023〕第11-2号)

3、《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听告临港字〔202311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临港)〔2022〕第11-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以上裁量因素及修正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1675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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