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责改(环翠)字〔2023〕第18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08-28 09:28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环翠)字〔2023〕第18


威海宜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BTDQD32D

法定代表人:徐惠卿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和兴路-附79-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36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密闭不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照复印件及委托书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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