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责改(荣成)字〔2023〕第53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08-07 09:1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荣成)2023〕第53

 

荣成市成山镇美日丰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经营者刘海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2371082MA3JJWDU92                   

经营者刘海洲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成山镇岳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20238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西侧的污水收集池距离最近河流127米。该河流途径岳家庄,最终经过朝阳港大桥汇入大海,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也未定期进行演练。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九十三第一项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20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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