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经区)字〔2023〕第14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08-08 14:1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环罚(经区)字2023〕第14

 

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0980083F

法定代表人:邹俊

地址: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5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的异地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线索的推送,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执法人员5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室内外有10余个焊接工位在进行焊接作业。对作业时所产生的污染物焊烟,你单位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亦未采取必要的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在生产作业环节中导致了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120236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220236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362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420236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对象:你单位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2、证据材料:202362日提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362日提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对象: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邹俊和授权委托人赵海的身份以及授权委托人代表行使你单位权利的合法性。

4、证据材料:202362日你单位提交企业规模证明。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规模为小型企业。

我局于20237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追究你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9项之规定,你单位“1. 违法事实为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5);2. 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3. 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造船项目报告书(裁量等级5)”,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之规定,你单位“1.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2. 已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3. 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 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5. 两年内受到过1次(含本次)行政处罚(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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