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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09-25 11:1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环罚(荣成)字〔2023〕第66号
荣成市恒兴水产食品冷藏厂(经营者:慕金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2MA3JK36R62
经营者:慕金萍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斥山街道大磨张家
邮政编码:264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东侧的污水管网破损,导致污水外溢到厂区东侧的沟渠内,事故发生后对沟渠进行截流、清理,但是未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1)2023年9月12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据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象:你厂区东侧的污水管网破损污水外溢到东侧的沟渠内,事故发生后你单位对河道进行截流、清理,但是未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证据材料:2023年9月12日提取你单位《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附件1环境事件分级标准中的第四项第6项。证明对象:污染事故等级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证据材料:2023年9月12日提取你单位企业环评资料一份。证明对象:周边水体类型为IV水体。
4.证据材料:2023年9月12日提取你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你单位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5.证据材料:2023年9月12日提取授权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对象:经营者身份以及受委托人身份。
6.证据材料:2023年9月12日提取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追究你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水污染防治法”第24项“1.污水外溢到厂区东侧的沟渠内,事故发生后企业对渠道进行截流、清理,但是未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裁量等级为1);2.污染事故等级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裁量等级为1);3.水体类别为IV水体(裁量等级为2)”之规定,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事故发生后企业对河道进行截流、清理,企业现场停止污水外排,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零柒佰伍拾元整(¥207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