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临港)字〔2023〕第18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09-27 10:3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环罚(临港)字〔2023〕第18

 

威海和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P0NKH4T                   

地址: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苘兴路8-7

邮政编码:2642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8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铝合金铸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材料:(1)2023年8月18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2)2023年8月18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3年8月2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你公司铝合金铸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证据材料:2023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你公司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

3、证据材料:2023年8月18日提取查询山东省信用评价系统截图。证明对象:你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4、证据材料:2023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你公司铝合金铸造项目属于有色金属铸造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排放污染物类别是有色行业废气、烟尘 

5、证据材料:2023年8月21日提取的厂房租赁合同和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你公司电费发票。证明对象: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 “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中各裁量因素及修正因素确定如下:

违法事实:你公司铝合金铸造项目2019年开始建设,2021年6月投入生产,“未批先建”行为超过两年,不予立案,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排放污染物类型:你公司铝合金铸造项目属于有色金属铸造行业,排放污染物类别为有色行业废气、烟尘,裁量等级4;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你公司铝合金铸造项目属于有色金属铸造,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金属制品业33 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你公司年产量低于10万吨,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你公司铝合金铸造项目建设地点属于工业用地,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时间:2021年6月份开始投入生产,违法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5。

改正态度:你公司立即改正,停止该项目生产,修正因素-2;补救措施:因该违法行为已停止,无法评定环境影响,不适宜案件裁量,该修正因素不取用;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修正因素0;当事人性质:微型企业,修正因素-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阅山东省信用评价系统,你公司两年内含本次处罚数量为1次,修正因素-2;

我局于20239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级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临港)字〔2023〕第18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临港)〔2023〕第18-2号)

3、《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听告临港字〔202318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临港)〔2023〕第18-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以上裁量因素及修正因素,我局责令公司限期60日内改正,应对你公司处罚款贰拾贰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整(¥221875.00)。

因你公司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符合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60日内改正,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圆整(¥20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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