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乳山)字〔2023〕第29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09-27 15:4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乳山字〔202329

 

乳山镇善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45693438C                   

法定代表人:边成镇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白沙滩镇金海湾工业园

邮政编码:2645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7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挤出、压延工序正常生产,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内进行,配套建设了“水喷淋+活性炭+UV光氧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正常开启,但活性炭箱内未放置活性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1)2023年7月3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22023年73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3年73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挤出、压延工序正常生产,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内进行,配套建设了“水喷淋+活性炭+UV光氧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设施正常开启,但活性炭箱内未放置活性炭,执法人员提出问题后,你公司安装新的活性炭,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证据材料:2023年7月31日提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3年7月31日提取企业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边成镇和受委托人郑金花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3年7月31日提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意见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汽车脚垫生产加工扩建项目挤出、压延工序产生有机废气。

5、证据材料:2023年7月31日提取乳山镇善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证明对象:你单位于2023年7月28日产生废活性炭。

6、证据材料:2023年7月31日提取乳山镇善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明。证明对象: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7、证据材料:2023年7月31日提取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我局于2023年9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追究你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1.违法事实为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3);2.建设地点为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情况,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之规定,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为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267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