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高区)字〔2023〕第10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09-27 13:3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高区)字〔2023〕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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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董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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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8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你单位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2.2023年6月29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以及你单位两年内的违法次数;

3.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规模证明,证明你单位该违法行为当事人身份;

4.2023年7月7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你单位已制定并备案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完成整改,消除环境影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高区)字〔2023〕第10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高区)〔2023〕第10-2号)

3.《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听告(高区)字〔2023〕第10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高区)〔2023〕第10-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5项“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裁量等级5);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4.2.3,该单位危险废物年产生量0.4吨,不足1吨(裁量等级1);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5.2.2,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制定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该单位7月7日制定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3)”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立即改正,制定并备案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制定并备案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全过程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无违法所得不予没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