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乳山)字〔2023〕第27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09-27 15:4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乳山字〔202327

 

潘书强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局于20237月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肉鸭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粪污流出到南侧土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1)2023年7月5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22023年7月5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3年7月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你从事肉鸭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粪污流出到南侧土地。

2、证据材料:2023年7月5日提取潘书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你为自然人身份

3、证据材料:2023年7月6日乳山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出具的《关于育黎镇马庄鸭场情况说明》。证明对象:你经营的养殖场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4、证据材料:2023年7月5日提取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截图。证明对象: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5、证据材料:2023年7月6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023年7月20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你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9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追究你的行政法律责任。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1.违法事实为粪污流出到南侧土地,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裁量等级3);2.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为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之规定,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对粪污进行了清理,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自然人(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为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整(¥37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