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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09-05 10:4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文登)字〔2023〕第9号
威海市文登区金马冷藏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L1547114XT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埠口港驻地港西路5-1号
邮政编码:2644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外溢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NH₃-N)分别超出《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3416.5-2018)表2中一级标准(其他排污单位)限值22.2倍、6.4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1)证明由于你厂正常生产时,因提升泵损坏,导致部分生产废水顺沉淀池外溢至厂区外西侧雨水沟内、(2)证明你厂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3)证明文登区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厂区外西侧雨水沟现场取样、(4)证明及时更换提升泵,消除环境影响。
2、证据材料:监测报告(文环监(水)字2023年第23号)、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样品流转交接记录表、化学需氧量(CODcr)分析原始记录表、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表等证据证明该厂外溢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NH₃-N)分别超出《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3416.5-2018)表2中一级标准(其他排污单位)限值22.2倍、6.4倍;
3、证据材料:于海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投资人于海燕和受委托人于维本的身份;
4、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证明对象:你厂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5、金马冷藏厂规模证明:证明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
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厂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追究你厂的行政法律责任。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该厂COD和氨氮均超标5倍以上(首要裁量因子:裁量等级5),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首要裁量因子:裁量等级1),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3),排放去向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修正因素: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2),应处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罚款。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厂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从轻处罚30%,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伍佰元整(¥101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