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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1-12 16:52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高区)字〔2024〕第1号
威海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589493112
法定代表人:王军波
地址:威海市高区双岛路-369-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25日你单位报告的《关于威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环评手续问题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提前报备环境违法问题,主动配合调查;
2.2023年12月27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威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已开工建设;
3.2023年12月29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部门经理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威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已开工建设,以及你单位两年内的违法次数;
4.2024年1月3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你单位立即整改;
5.你单位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企业规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该违法行为当事人身份以及项目总投资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建设,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