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荣成)字〔2023〕第73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1-15 09:48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字2023〕第73

 

荣成市人和品忠冷藏厂(经营者:向为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2MA3JGUB25R

负责人向仁贵

地址:荣成市人和镇昌邑村

邮政编码:264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为深入开展入海河流总氮问题排查整治,落实入海河流总氮治理126954模式,20231018日,执法人员对何家河流域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荣成市人和品忠冷藏厂从车间通往污水处理站的管道发生脱落,导致污水从管道溢流到水沟中。事故发生后,该单位停止排水,对水沟中的污水进行截留、清理。但该单位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120231018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据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对象: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未造成水体污染,但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证据材料:20231018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31018日提取你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负责人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31018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我局于2023125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追究你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污染防治类241.违法事实为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未造成水体污染,但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裁量等级为12.污染事故等级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裁量等级为1);3.水体类别V类水体(裁量等级为1之规定,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裁量等级为-2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