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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1-20 08:5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环翠)字〔2023〕第35号
威海至尊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F22545
法定代表人:王欢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和徐疃伟建工业园7号车间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生产鱼竿,有拉漆、喷漆、固化、烘干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建设催化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现场固化车间窗户打开,密闭不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3年10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对象:行政执法人员已出示证件,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回避;现场生产鱼竿,有拉漆、喷漆、固化、烘干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建设催化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现场固化车间窗户打开,密闭不严;厂区地址。
2.证据材料:2023年10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行政执法人员已出示证件,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回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生产工艺及违法事实,企业规模及近2年内有无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环评文件类型。
3.证据材料:2023年10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固化工序正常生产,固化车间窗户打开,密闭不严。
4.证据材料:2023年10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固化车间已密闭,完成整改;环评文件类型;近2年企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情况及企业规模。
5.证据材料:2023年10月27日制作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证明对象: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环翠)字〔2023〕第35号)
2.《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听告(环翠)字〔2023〕第35号)
3.《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3〕第35-2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3〕第35-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之规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为无法密闭但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密闭不严在《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中没有符合的判定因素,采取有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采用该判定标准,使用裁量等级1)(裁量等级1);2. 建设地点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 ”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改正态度为发现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3.全过程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该企业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