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环翠)字〔2023〕第34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1-20 08:5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环翠)字〔2023〕34号

 

威海市远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5509017007                       

法定代表人:王夕仁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九华路-109-1号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生产钓具用品、户外用品,有注塑、移印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建设活性炭吸附设施正常运行,但现场注塑车间窗户打开,密闭不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3年10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对象:行政执法人员已出示证件,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回避;现场生产钓具用品、户外用品,有注塑、移印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建设活性炭吸附设施正常运行,但现场注塑车间窗户打开,密闭不严;厂区地址。

2.证据材料:2023年11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行政执法人员已出示证件,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回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生产工艺及违法事实,企业规模及近2年内有无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环评文件类型。

3.证据材料:2023年10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注塑工序正常生产,注塑车间窗户打开,密闭不严。

4.证据材料:2023年11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注塑车间已密闭,完成整改;环评文件类型及密闭要求;近2年企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情况及企业规模。

5.证据材料:2023年11月7日制作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证明对象: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2024年1月12日向我局送达威海市远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辩意见》,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按照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生产,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从未出现过违法行为,本次实属疏忽大意,且违法行为属于《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中最轻微,加之近几年的疫情,使企业负担家中,艰难维持生产,因此恳请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尽量能够给予批评教育,不再进行经济处罚,我单位一定吸取教训,加强管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我局经审核认为:2023年10月24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执法计划对威海市远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工序正常生产,车间窗户打开密闭不严。你单位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依据该企业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显示为挥发性有机废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规定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应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且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规定中可以或者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对《威海市远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辩意见》所提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环翠)字〔2023〕第34号)

2.《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听告(环翠)字〔2023〕第34号)

3.《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3〕第34-2号)

4.《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3〕第34-3号)

    5.《威海市远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辩意见》

6.《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威环复核(环翠)字〔2023〕第34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之规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为无法密闭但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密闭不严在《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中没有符合的判定因素,采取有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采用该判定标准,使用裁量等级1)(裁量等级1);2. 建设地点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 ”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改正态度为发现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3.全过程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该企业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